毒品相關判決摘要 - 究竟是販賣,還是轉讓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販賣毒品罪,係以行為人意圖營利而為販入或賣出毒品之行為,為其要件。至於其是否因而獲利,以及所獲之利益是否為現金,均非所問。 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販賣毒品罪,係以行為人意圖營利而為販入或賣出毒品之行為,為其要件。至於其是否因而獲利,以及所獲之利益是否為現金,均非所問。 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0號
俗話說:請神容易送神難,作房東的最怕遇到惡房客
如果房東遇到租金繳納不正常的房客,請他搬走他又不肯時,那該怎麼辦呢?
一、(一)民法第440條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二)由民法第440條規定可知,房客欠繳二個月以上的租金時,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這時除了可以請房客支付所欠繳的租金外還可以要求房客搬離並返還房屋予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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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借名登記,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經常遇到當事人於離婚取得小孩監護權後,詢問「如果前夫(前妻)不付小孩扶養費,可不可以不讓他(她)看小孩?」這類的問題
「律師!我將房子過戶給我兒子後,我兒子就不理我也不給我生活費,我可以把房子要回來嗎?」
經常聽到當事人詢問分居多久才可以訴請離婚的法律問題,會有這樣的疑問是因為一般人會認為夫妻的感情都已經嚴重到「分居」的情形了,法院應該會判准離婚吧!但是其實「分居」並非法律規定可以訴請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這雖然是一個大家常討論的法律問題,但還是常常發現當事人誤會了一些法律概念,以下作簡易的分類說明。
通常,住家漏水分成兩類,一類是透天獨棟房屋的漏水,這類型房屋漏水情況,若是因房屋年久失修原因造成,則屋主需自行維修;如果是新購買的房屋發生漏水現象,前任屋主買賣時沒有告知,那就另涉及《民法》上的解除契約或是減價返還買賣價金的法律問題,若是前任屋主於買賣交易時刻意隱瞞,則另涉及《刑法》詐欺刑事責任。
近來有消費者詢問所購買之預售屋,在交屋之前發生工安意外,工人因此過世在公共區域,認為房子的價值因此減損,希望律師協助提告,但是,提告後,法院真的會判決嗎?
一、標題這麼聳動的模仿偶像劇,其實只是因為希望你們有點興趣看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