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過戶了兒子卻翻臉,要得回來嗎?

2023-07-20

林殷佐/律師

「律師!我將房子過戶給我兒子後,我兒子就不理我也不給我生活費,我可以把房子要回來嗎?」

有時候年邁的父母將房產贈與給成年子女後,但卻發生贈與後成年子女態度轉變,不再孝順父母、拒絕扶養父母的情況,此時年邁的父母該如何是好?可以把已經贈與出去的房產要回來嗎?

有關父母贈與房產給子女後,父母要如何撤銷贈與,大致上有兩個法律條文可以適用,一個是《民法》第416條,另一個是《民法》第412條第1項。

《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若子女於受贈與房產後不履行對父母之扶養義務,父母可以依照《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撤銷贈與,但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民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父母必須於知道「子女不履行對父母之扶養義務」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因為一時心軟超過1年時效都沒有行使撤銷權,那父母之後就無法再行使撤銷權來主張撤銷贈與了。

另外,《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如果父母將房產贈與給子女之時,雙方有約定子女受贈房產後每月應給付扶養費給父母,當子女違反約定沒有給付扶養費給父母時,父母即可依此份「附有負擔之贈與契約」及《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房產之贈與。

而不會有《民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必須在1年內行使撤銷權的限制,而父母子女間的「附有負擔(給付扶養費)之贈與契約」不限於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若雙方僅是口頭協議也是成立「附有負擔之贈與契約」。

最後,雖然父母子女間的贈與行為大部分都是口頭約定,很少以白紙黑字的書面來記載贈與的內容,但為了以免日後口說無憑,以法律的角度還是建議盡量以書面白紙黑字詳細記載雙方有關贈與的約定事項,以免日後還要在法庭上花費許多時間跟力氣來舉證。

文章出處: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190308/4WT2JZW4SJFZ43COWHRSFCHS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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